甘肃政法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公布(含招生计划、报考条件)

admin 6 2024-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甘肃政法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62011406),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有安宁西路校区和兰州新区校区两个校区。安宁西路校区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邮编:730070);兰州新区校区地址:兰州新区职教园区贺兰山大道北段299号(邮编:730299)。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学校特殊类型招生主要有:艺术类、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

  第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学校名称为甘肃政法大学的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双组长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确定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普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邮编:730070)

  招生咨询电话:0931-7601433      

  学校网址:www.gsupl.edu.cn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bkzs.gsupl.edu.cn

  邮箱地址:zfzb@gsupl.edu.cn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按照教育部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以及历年招生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含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按照生源省(区、市)公布的考生类别分类录取。录取批次安排以其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普通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执行其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若考生所在省份未提供同分排序细则,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历史)、语文、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物理)、数学、语文和外语成绩。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监狱学、侦查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在甘肃省本科提前批(A段)招生。其他省(区、市)如有招生计划按普通类专业招生,执行其普通类专业招生批次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监狱学、侦查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四个专业的体检审查标准: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5;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市)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学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区、市)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男女比例控制要求,以上四个专业的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成绩最低应达到其省(区、市)规定的合格要求。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省(区、市)的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使用“排序成绩”投档的,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使用其他类型成绩投档的,在文化课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法学专业新生适用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入校后根据培养情况,择优选拔至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进行培养。

  法学(涉外法治方向)录取的新生归口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学(汉藏双语方向)专业仅在甘肃省招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满足甘肃省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同时具有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否则不予录取。

  法学(汉藏双语方向)专业采用“1+2+1”联合培养模式。第一学年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习,第二、三学年在学校学习,第三学年暑期开始在甘肃省法官学院先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法律实务强化学习,后分配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专业实习,第四学年春季学期返回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撰写、答辩等毕业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报考法学(涉外法治方向)、英语(法律英语方向)、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单科总分的67%。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思想政治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统计学、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3800元/生?学年。

  法学(含涉外法治方向)、知识产权、国际经贸规则、监狱学、侦查学、禁毒学、边防管理、司法鉴定学、英语(法律英语方向)、翻译专业4300元/生?学年。

  刑事科学技术、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物流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空间安全、密码科学与技术专业4500元/生?学年。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和绘画专业6500元/生?学年。

  预科班学生入学第一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预科期满取得正式学籍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学生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校内6人间900元/生?学年(校外桃海公寓:2人间1400元/生?学年,3-4人间1350元/生?学年,5-6人间1050元/生?学年)。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对本科生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有英语、日语、法语。

  第六章  奖学金制度与勤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分配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外,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国家规定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经确定的特困生实行临时困难补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各类社会捐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简章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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