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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武汉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工商学院
二、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三、学校类别:综合类
四、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五、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六、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号(黄家湖大学城)
七、学校代码:武汉工商学院在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17,外省招生代码依照各省文件公布为准。
八、基本情况
武汉工商学院创建于2002年,是湖北省首家转设后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民办高校。经过20余年跨越式发展,综合实力跻身国内同类高校前列,荣获教育部“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8年度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成为第45届、第46届、第47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AACSB国际商学院协会会员、湖北省首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单位、湖北省转型发展试点本科高校、湖北省文明校园等。
学校位于武汉市黄家湖大学城,毗邻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武汉市重点开发的科研教育、生态体验、休闲旅游区域,具有不可多得的交通、环境和产学研一体化优势。学校设置有12院1部,51个本专科专业,在校生1.7万余人;占地面积83.5万㎡,校园环境优美,设施先进,智慧校园信息化程度高;教学基础设施优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等位居国内同类高校前列;建有一流的大型综合实验中心和图书馆,馆藏图书284万余册;公寓式学生宿舍均配备有空调、24小时热水系统、独立阳台、独立卫浴、校园WIFI全覆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审定学校招生政策、制度和规定,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建立招生工作全校联动、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纪委监察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将优化专业结构、改进专业设置管理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学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认定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平行志愿正式投档调档比例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降分投档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十二条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湖北省本科、湖北省中韩校际交流项目专科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分数清”,无专业级差。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后,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我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湖北省普通专科专业组(不含中韩校际交流项目):对进档考生遵循一志愿专业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本科、专科: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省份本科、专科:对进档考生遵循一志愿专业录取。若该省(区、市)有特殊要求,以该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生源省份有相应排序规则的,遵循该省(区、市)当年公布的规则。无特定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数学单科、外语单科、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专业统考合格, 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相应录取控制线者均可填报我校,我校根据综合成绩作为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生源省份有相应排序规则的,遵循该省(区、市)当年公布的规则。无特定规则的,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数学单科、外语单科、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
湖北按(文化成绩×40%+统考成绩×60%)×2作为投档成绩。
内蒙古艺术类实行平行志愿,按〔(高考文化分÷750)×60%+(专业分÷300)×40%〕×750作为投档成绩。
河南、四川、江西、山东、广东、陕西、广西、贵州、西藏按(文化成绩×50%)+(统考成绩×750/300×50%)作为投档成绩。
云南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772×50+专业成绩÷300×50作为投档成绩。
2.舞蹈学类
湖北按(文化成绩×30%+统考成绩×70%)×2作为投档成绩。
内蒙古艺术类实行平行志愿,按〔(高考文化分÷750)×50%+(专业分÷300)×50%〕×750作为投档成绩。
湖南按(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作为投档成绩。
黑龙江、山东、陕西、安徽按(文化成绩×50%)+(统考成绩×750/300×50%)作为投档成绩。
第十四条 湖北省中职技能高考录取规则
以湖北省技能考试和文化考试总分为投档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技能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只招填报该项目专业的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考生,不得转出至普通类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除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所有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无外语口试成绩、单科成绩、民族、性别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学历及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学籍。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武汉工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生为本,打造精准的资助工作体系,提供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的经济资助,重点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为学校资助对象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七章 咨询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方式
武汉工商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wtbu.edu.cn/
武汉工商学院招生网站:https://goto.wtbu.edu.cn/
“武汉工商学院招办”官方微信号:wtbuzb
“武汉工商学院阳光招生”官方抖音号:22170949491
“武汉工商学院阳光招生”官方小红书号:5025627110
咨询电话:027-88147227 88147355
咨询邮箱:zsgzb@wtbu.edu.cn
招办Q Q:800866555
咨询Q Q群:117089105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电话:027-88147120(武汉工商学院纪委监察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